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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
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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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行政案件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他想知道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参考: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事实是指能够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或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在此是指主要证据不足,即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了法定权限和程序,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 2.适用依据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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