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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
1、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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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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