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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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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接待室相关内容做如下回复,通过电话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条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申请人执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通过电话反映或者咨询有关行政复议问题的,接待人员应当作准确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电话记录。需要向处长汇报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汇报。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上级劳动部门或主管劳动部门的政府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一式两份(被申请人超过两个的,每增加一份,相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其什对具体当事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现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律直接授权其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作出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二是法律允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一般的涉及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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