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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没有法律规定,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2.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
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没有探望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只规定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中止探望权。但是,具体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也没有作出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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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限制。《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方的要求肯定不合情理。法律不可能具体规定次数,倡导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涉讼的法院按如何能满足探视双方的感情需求、如何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如何不给带孩子一方的生活带来不便等综合因素确定次数。通常一个月一次不为过。孩子奶奶在场的要求更无道理,实际上父母才是孩子第一位的监护人,奶奶此要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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