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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加害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案件。实践中,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能够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确实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结果的证据材料,比如损害事实发生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交通事故中事故处理部门现场的记录等。 (2)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单据等。其中,转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医院同意转院的证明。公安派出所指定医院治疗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信。 (3)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师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增加营养的证明。 (4)要求赔偿误工工资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已经扣发工资和奖金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等票据。 (6)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受到损失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 (7)要求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应当提供侵权人的动机目的、侵权行为的场合、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是否获利的证明材料。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8)提供卫生行政机关的裁决证明。(9)如未经裁决,提供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10)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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