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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2022-10-21
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加害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案件。实践中,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能够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确实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结果的证据材料,比如损害事实发生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交通事故中事故处理部门现场的记录等。 (2)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单据等。其中,转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医院同意转院的证明。公安派出所指定医院治疗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信。 (3)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师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增加营养的证明。 (4)要求赔偿误工工资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已经扣发工资和奖金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等票据。 (6)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受到损失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 (7)要求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应当提供侵权人的动机目的、侵权行为的场合、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是否获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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