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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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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受优先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它包括破产法上所称破产费用,传统破产法上所称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共益债权若因为企业重整而发生,则应当包括下列权利:(1)为企业重整债权人、担保权人及股东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用。(2)在重整程序开始后,为企业事业的经营、财产的保管、处理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另外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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