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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企业分支机构要合并到总机构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
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利益原则,实行统一计算、等级管理、当地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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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据此推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就需要纳税。那么,哪些单位和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按此规定,任何单位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则要求,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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