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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分公司、企业法人机构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2022-03-08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据此推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就需要纳税。那么,哪些单位和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按此规定,任何单位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则要求,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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