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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行政复议机关对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在普通共同行政复议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仅有一个,只不过是属于同一种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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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合并审查的依据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所以不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不服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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