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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什么类劳动合同,单位都不没有法定补偿义务.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
这是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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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猜测明确一下你的问题:2008年以后解除劳动合同,而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怎么计算.回答: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给予补偿,请按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应当补偿的给予补偿。
可以得到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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