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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1、属于本方责任的,由本方承担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属于对方责任的,那么由对方依...
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1、属于本方责任的,由本方承担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属于对方责任的,那么由对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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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主体如下: 1、对方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担责,但是应当减轻其责任; 3、好意同乘者对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法律关系性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在此种关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 1.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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