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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主体如下: 1、对方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故意...
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主体如下: 1、对方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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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1、属于本方责任的,由本方承担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属于对方责任的,那么由对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由顺风车的驾驶员担责,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之后,如果是因为搭乘人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搭乘人自己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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