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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现在要看侵权人是否和超市存在着劳动或是雇佣关系,如果这点肯定,超市或其物业要承担责任,这是其一 其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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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有水特别光滑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家长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责任的,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个人认为,超市有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是种法定义务,并不以实际发生交易关系为条件。本案中小孩私自爬上“摇摇马”上玩耍以致摔倒擦伤脸部,对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超市对其设施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当然小孩的监护人(父母)监护不力是小孩摔伤的主要原因,对此也应承担主要责任。整体看来,超市承担次要、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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