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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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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 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 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第一,主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的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从犯应供述的罪行。从犯中次要的实行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从犯中的帮助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第三,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下实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罪行。第四,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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