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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个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对实施中的实际投资者有明确的批复,公司法解释也确认了借名出资的效力,但借名买房协议可能因违...
不支持。《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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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不支持。《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合同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政府限购、限贷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属于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类似规定不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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