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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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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扣原来工资的10%。根据上海市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如果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应发放职工本人工资的90%,扣除职工本人工资的10%。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否则就是克扣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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