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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吗

2022-03-14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对修缮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但内容不具体明晰而言的。如果租赁合同对房屋修缮的义务已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和房屋修缮责任”等条款。该《办法》第21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据此,出租房如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修缮外,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如出租方不提供修缮,属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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