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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的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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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规定房屋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在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承包方对建设方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从竣工验收日起计算。 3、竣工验收在前,而交房给你在后,如果你们合同中约定房屋关于防水方面的保质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则剩余保质期已不足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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