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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可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出资财...
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为: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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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一般来说,可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实物可以通过估价来评估和计算其价值。 2、实物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取得股东; 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独立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3、实物应该对被投资公司有益。有益性是指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 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严格规定了有益性,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 其投资应直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本,包括工厂、办公室、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 股东以不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所以,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东西一般不适合出资。 4、实物上没有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实物作价入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归属有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第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第二,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或增资中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取得所有权和股东资格二是继承取得,即从他人那里转让所有权。投资者主张公司有所有权和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继承取得需要证明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提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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