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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应具备的条件

2021-10-19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归属有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第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第二,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或增资中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取得所有权和股东资格二是继承取得,即从他人那里转让所有权。投资者主张公司有所有权和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依法向公司出资或预约出资。继承取得需要证明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所有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提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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