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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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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 1、确属实际出资; 2、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3、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有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一是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二是继承取得,即从他人那里转让股权。投资者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需要证明公司股权已经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转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方式继承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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