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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

2022-09-17
院房地产合作项目的管理程序院负责审批由非经营性房地产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院承担的风险责任以批准投入的房地产为限,由申办房地产合作项目的院直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合作项目按意向性建议和协议书等两阶段审批。(一)意向性建议阶段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房地产合作项目,可由使用单位向院申报房地产合作项目的意向性建议书(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一)。(二)协议书阶段院批准意向性建议书后,申报单位即可广泛寻找合作方洽谈合作协议,经可行性研究和多方案比较后选定合作方。草签的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报院审批,或由院委托分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及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二)。院批准协议书后,由所领导牵头的项目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进展情况须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院。院对房地产合作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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