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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因开发经营房地产或因赠予、交换、调拨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前提出中请,经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院批准后,方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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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公司法》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开发利用房地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强化科研工作支撑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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