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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所获利益如果超过一定数额,且拒不退还的,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没有正当理由,获得利益的增加,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我国民法规定构成不当得利条件有哪些呢?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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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吴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内容为:由杨在同年底前偿还下欠吴退厂款9.3万元并从99年2月3日起计息1.5%至还款日止)起诉称:98年12月30日杨将其监利房产非法赠与张,是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张、杨之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张、杨辩称:①调解款已还,吴、杨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损害事实并不存在;②转房在前(房证98.12.30)还款计划成立在后(调解书99.4.5)③转房实为抵偿,况且杨在转房后的当时还有新购房产19万、经营的砖瓦厂18万足以偿债,毫无恶意串通事实(吴经手转卖,房产、砖厂均在本省的外地区);④吴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时效。-------------提交证据有:1、99年9月30日吴收杨款9.8万余元收条与证人(年号)证词;2、98年12月30日张、杨抵房协议与过户房证;3、99年元月22日赠与申请与赠与附件抵偿说明;4、98年9月与2000年3月杨尚有房产买卖合同;5、99年3月21日杨转卖砖厂法人变更合同(吴为中介人签名);6、庭审中吴自述:98年8月起,知道抵房之事,99年元月抢了张的房证交法院冻结至调解后归还;7、99年元月10日接砖厂人周某付杨款18万的时间证词。收条上有月日无年号,不属调解后还款,而是97年我与杨合办砖厂期间杨的出资款(未举证)。--------------2001年6月,一审在吴未提供恶意串通的法定证据前提下判决撤消了张、杨之赠与合同,张、杨不服,后上诉。 2001年11月,二审又在未质证且拒审收条真实性前提下判决:撤消原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该法院认为;①杨欠吴款至今未还;②杨在99年元月6日(调解前杨打给吴的11万欠条)还与吴达成还款计划,同月22日申请转房,同月25日(25日,不知何来)过户完毕,且张、杨又系男舅关系,显有恶意串通之嫌;③吴一直在申请执行,吴在法院不能执行时起诉未超法定时效。-----------------------------------------------------------------------------------------2000年2月,吴持调解书申请执行(此时,杨已无财产), 2002年8月县执行局将争议收条原件提取鉴定,但该院却在遗失原条的前提下于2003年元月暗箱变卖了上述房产(市价27万处价10万)。但张查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04年4月5日。而检察院却在作出暂缓执行建议后不再受理赠与合同无效纠纷申诉案。张杨该依什么法律什么理由申请在审才是最上层的胜诉决策?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常见方式。其中,货币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征收房屋是否对土地进行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即房屋偿取决于你的房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屋是有补偿的,其评估价格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农村征地拆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没有补偿,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的价值。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独划地让你盖房子,或者集体统一盖房子,按人口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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