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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附属设施维修责任下列情况由甲方承担维修或者更换发生的费用: (一)进户门发生无法关闭或者无法开启,或者门锁出现无法开锁、无法锁定的...
【法律意见】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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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中附属设施维修责任下列情况由甲方承担维修或者更换发生的费用:r(一)进户门发生无法关闭或者无法开启,或者门锁出现无法开锁、无法锁定的;r(二)所有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由于非乙方过错造成损坏,影响租赁人人生财产安全的;r(三)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电烤箱、DVD、音响设备,非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r(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达到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r(五)其他家具和日常生活用品,如炊具、餐具使用日久天长,自然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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