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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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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产品质量法》第28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特价商品不退货是否站稳脚跟,业者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律师说打折、特价作为业者的促销手段是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律师认为,特价商品不退货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明确通知业者,可以认为是格式条款,但另一个重要前提是折扣、特价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交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无论是否是特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
答:商场单方面做出“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免责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声明显然违法,应属无效,商家应根据张女士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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