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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质押。只有动产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应视土地经营权的获得方式而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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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以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款属于兜底条款,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质押做出规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目前无法律依据,故而不可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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