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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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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为:(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和房地产开发证书。这个条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五)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七)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时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取得大产权)。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4)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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