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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发布日期】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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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设立并赋予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设立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2、在审理政府信息披露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此外,还需要确定政府信息披露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谁。只有确定被告,案件才能审理判决,否则无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应根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诉讼主体。承包户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情况,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者即为诉讼主体。以户为名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户内由二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户”即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根据现实生产生活习惯,具体承包户可以在“户”的前面加上户主的姓名;这种情况也可以把“户”内的全体成员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列为主体。虽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实际经营是由家庭经营,或生产经营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户”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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