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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发布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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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1、A(委托人)与B(受托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A单一指定B借款给C,然后B(借款人)与C(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C将其不动产抵押到B名下),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能兑付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及其当事人(是由B直接起诉C,还是由A起诉B同时列C为第三人)? 2、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还款,则B自然可以直接起诉C了,且可以搞财保,因为有不动产抵押到B的名下了。而A与B是什么关系,为何能够指定B呢?作为债权人B来说,可以考虑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了,就看他们之间的信托合同是怎么定的了。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还取决于债权人接受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当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没有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只是处于债务人助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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