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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识别对象的审查中,注意识别对象的特征是否有特殊识别。识别照片中的识别对象通常是免冠的,但有些识别对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特点,如戴帽子、近...
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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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若辨认对象免冠或者未戴眼镜,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然证据力不够。辨认笔录应当因辨认对象特征做相应调整或者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补强证据效力。一种做法是辨认对象戴帽子、眼镜等供辨认,一种做法是辨认后再补充制作笔录,以让辨认人说明在摘除帽子、眼镜后做出辨认的依据以及理由。2、在辨认客体上,应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实践中,出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辨认成为主导,特别是辨认人身,这与国外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辨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认识是动态且鲜活的,而照片是对辨认对象瞬间的固定,未必能准确体现被辨认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及特点,与辨认者的认识未必同一,特别是在双方萍水相逢匆匆一遇的情况下,照片辨认很容易出错。而且,照片辨认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取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辨认人暗示而导致辨认错误或者失真,并在法庭上引发质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2、《》规定,辨认、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若辨认对象免冠或者未戴眼镜,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然证据力不够。辨认笔录应当因辨认对象特征做相应调整或者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补强证据效力。一种做法是辨认对象戴帽子、眼镜等供辨认,一种做法是辨认后再补充制作笔录,以让辨认人说明在摘除帽子、眼镜后做出辨认的依据以及理由。2、在辨认客体上,应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实践中,出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辨认成为主导,特别是辨认人身,这与国外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辨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认识是动态且鲜活的,而照片是对辨认对象瞬间的固定,未必能准确体现被辨认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及特点,与辨认者的认识未必同一,特别是在双方萍水相逢匆匆一遇的情况下,照片辨认很容易出错。而且,照片辨认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取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辨认人暗示而导致辨认错误或者失真,并在法庭上引发质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2、《》规定,辨认、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鉴于目前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制: 第一,应建立案件侦办人员不作为主持人的回避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对辨认的主持人和参与人做回避的相应规定,实践中辨认的主持人和参与人一般都为该案的侦办人员,主要是考虑他们熟悉案情,可以提高辨认效率,减少侦查成本,这违反了禁止暗示、诱导规则。今后应实行主持人回避制度,有效提高辨认笔录的客观公正性,增强了辨认结果的证明力,维护法律公正。 第二,确实落实律师或见证人在场规则。 律师或见证人在场是保证辨认过程客观、公正的程序要件,为保证律师或见证人在场规则确实得以实现,应当将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附在辨认笔录后面,作为辨认笔录的一部分,以便加以审查。 第三,辨前询问规则以辨认笔录的必备项加以落实 辨认笔录应当详细记载的全过程,详细记录辨认前、辨认中、辨认后的必备事项,辨前询问应当作为合法性的必备项列入其中。司法实践中,对于辨认人的辨前询问事项可以用统一的文字印刷于辨认笔录用纸中,以防止辨认主持人疏于辨前询问。对于缺乏辨前询问的辨认笔录,应当作为无法审查的证据资料,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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