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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二)乘车出中心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自...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被聘用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驾驶员治安登记卡;未被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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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三)义务开展治安防范技能培训,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治安防范知识;(四)指导、帮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五)接到110报警电话后,应立即出警及时查处。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给予保护和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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