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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
部信访室应当保持与各省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部有关司局派人到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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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公厅转送的没有加附“科技部人民来信处理单”的一般信访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办公厅送达之日起10日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受理;对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经与办公厅信访处协商,在10日内将转送件退办公厅信访处。(二)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在15日内直接告知信访人,并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60日内办结,同时告知信访人。(三)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但属于部内其他单位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经与办公厅信访处协商后转交部内其他单位办理。新确定的承办单位应告知信访人受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部内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办公厅协调办理。(四)对经本单位领导核定不属于科技部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告知信访人及办公厅信访处,由信访处转交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
下列内容的信件由部信访室用公函将信件转交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如需以部、办公厅名义发函交办的,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军工电子统计信息的整理、保存和传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进行物理隔离,并通过军工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传送。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军工电子统计信息保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中,并及时清空所用计算机中的相关内容。单独携带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或设备外出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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