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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拆迁实施前对被拆迁人进行调查。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所有人,房屋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被拆迁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您的回答如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选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您可以与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地区的特定个体和团队,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拆迁主体: 1. 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的人,需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或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2. 属于国家授权进行监管的国有房屋管理者,也就是产权人。在此情况下,国家委托管理的房屋将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两类。产权人也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并附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作为被拆迁房屋的代理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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