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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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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立法的程序(包括制订和公布)合法,在法律上就推定此是公民应知、应守的,任何人以不知法为由为自已违法行为的辩解,都不能成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和处罚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会造成无法无天的局面。这是所有国家通行的做法。当然国家权利机关在执法中,对具体的违法人处理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被处理人可享有的权利,否则将视为其执法程序不合法,据此受处理人可要求纠正或撤销此执法行为。
1、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经派出所过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直接终止调查就可以了,但是,行政处罚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这些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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