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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固定格式的,买卖双方商定好买卖的一切后,带上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先到公证处做房屋公证,公证员会给你们几份房屋买...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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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换个词描述更清楚,就是政府屡禁不止的“阴阳合同” 阴-实际的合同,阳-拿给银行、税务等机关的合同 假设实际成交价150万,银行要求首付至少要3成,如果按实际金额来,最高贷款七成105万,必须准备45万首付款,这时,悄悄的再签署一份200万的合同,用它来向银行申请贷款七成140万,表面上需要付60万的首付但实际你只需要支付150-140=10万的首付款大大降低买房压力 风险有三点:1、银行不认可市面上150万的房子如何说服银行相信我们是200万成交的? 2、税费提高原本150万为基数缴税,现在需要以200万为基数还涉及到普通住宅变非普通住宅的问题,这里就不展开了 3、卖方可能毁约做之前买卖双方可能会签署一份“君子协议”,但是卖方拿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200万的合同要买方付款,买方也是有口难辩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当房子已经是现房,并且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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