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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不一定算违约。 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后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出现法定以及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后解除合同的不算违约,除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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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违约要看情况。有下列情况的不算违约: 1、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2、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租赁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逾期支付租金的。以下情形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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