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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XX、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配备给乡、企...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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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XX、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XX、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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