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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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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内返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5年。(3)供热和冷却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在工程建筑上,对于工程质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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