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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关于调岗,应经过双方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单方调岗。其次,关于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看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如果是以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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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先看一下您的劳动合同及企业的相关规章,一般会有关于调整岗位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需要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岗位来进行。 如果工作变化,你有权根据新的工作内容要求对工资进行调节,工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如果之前没有服从调岗的约定的,你也可以拒绝调岗。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过了,没有那些情形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单位开除了,又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你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提出」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公司关于员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大部分员工均能够按照标准完成,但有极个别员工就是不遵守工作安排,部分工作就是不愿意去完成。比如公司出于精细化管理需要,规定员工在每日正常工作结束后,需要填写工作记录、日志等报表,一些员工认为工作已经完成了,就是不愿意填写这类文件。公司也多次要求员工改正,但员工就是不理会。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企业录用员工,其目的是期望正常获取员工的劳动力,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同时企业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工作安排与内容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核心,员工接受工作安排并按照标准完成工作交付是基本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毫无疑问,员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服从并完成用人单位正常的岗位工作安排和要求,是其应尽职责。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那些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员工,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以敦促员工按照标准完成工作。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拒不完成正常工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也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当然,这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将员工不服从工作的行为,合法、合理的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有些人认为,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应当将之归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员工客观上由于自身能力不能完成工作,是一种“想干但干不了”的状态。而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其完成该工作,属于“能干但不愿干”,本质上是一种消极怠工。因此,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当然,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探究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心理动因,是其主观上拒绝完成可以完成的工作,还是客观上不能胜任工作在心理层面出现了抵触情绪的外观表现。在弄清问题根源后,再予以相应的处理。
1.首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关于调整工作地点(一般不应超出该市)的声明,比如: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在上海的其他办公场所或者需要服务的客户单位派驻。这样的话,一般不视为变更工作地点。 2.作为公司方,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前述约定,那可以告知员工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建议采取法律手段,告知员工利害关系,请求配合工作,如不能配合,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没有前述约定,公司若单方让员工待岗,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在有约定的前提下,也应该保留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待岗的证据,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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