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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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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设计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符合的,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设计的审定意见;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建设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重要地块内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报的,原审定意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申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或者片区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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