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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以及相邻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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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七)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八)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九)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工程整体造价。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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