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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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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公正债权文书等,除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参与分配是在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以外,其它普通债权依据公平原则按照比例分配。
您提供的信息太少,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1)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2)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3)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4)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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