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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居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以上计划...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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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四)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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