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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公安、、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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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证明或者《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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