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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证明或者《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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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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