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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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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同一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前的做法是将双倍工资的性质视为劳动报酬,而不是将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这一规定也不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章属于第七章的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果续签一年的工资是不必要的,那就是很多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一些用人单位也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员工有严格的要求,可以签订,但往往忽视更新合同,如果合同劳动期,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也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仲裁时效的强制性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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