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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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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没这条罪啊,因此只能说违法不能说犯罪。那就只能适用《行政管理条例》最高十五日拘留的处罚。司法不能盲从舆论,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如果有看法,那也不应当针对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本身,而是督促国家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避免以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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