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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幼儿园老师致受虐儿童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幼儿教师虐童法律责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向施虐老师主张,也可以向幼儿园主张。施虐老师与其所在幼...
我国虐待儿童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性侵犯的案例越来越常见,现在我们就算是听到这种案件也是觉得很正常不,其实这是很严重的,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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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一、虐童罪”问题上,法律首次将老师列入犯罪主体范围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女教师虐童判刑”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没这条罪啊,因此只能说违法不能说犯罪。那就只能适用《行政管理条例》最高十五日拘留的处罚。司法不能盲从舆论,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如果有看法,那也不应当针对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本身,而是督促国家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避免以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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