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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 (1)一旦对方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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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不同,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诉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时候,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不是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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