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36人已浏览
3,824人已浏览
1,584人已浏览
7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